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特通告如下:
一、从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在下列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如下:
(一)灵川县及临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区六个城区全境;
(二)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阳朔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的县(市)城镇及部分毗邻乡镇和重点乡镇全境(详见附件)、工业园(集中)区;
(三)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 150 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六)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四、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负责该辖区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附件:相关县(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明细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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